违禁品能否称为抢劫罪的对象?
发表时间:2017-11-07 15:20: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违禁品能否称为抢劫罪的对象?,希望能帮助大家。
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律禁止私人持有、占有的物品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有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对于法律禁止普通公民拥有的物品,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违禁品既然是法律所禁止的东西,当然也就不具有财物性,不属于“他人财物”的范畴,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笔者认为,抢劫罪的对象并不仅仅是指他人的合法财产,他人违法持有、占有的,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的违禁品,本质上仍然属于“他人财物”的范畴,也应属于抢劫罪的对象。应该注意的是,抢劫罪中的“他人财物”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的,且范围不限于具体的个人物品,也包括单位、集体和国家的物品。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物品的所有权属关系,只要其主观上明知该物品不属于自己所有或合法持有,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法非法占有,就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事实上,本法已明确对于抢劫违禁物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如本法第127条将抢劫枪支、弹药等行为规定为抢劫枪支弹药罪。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抢劫毒品的定性作出了相关的解释,应比照执行。当然,由于违禁品不具有合法的流通性,不易认定其具有经济价值,对于行为人以抢劫罪定罪,难以认定具体的抢劫数额,一般也不应适用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条款。但是,行为人抢劫违禁品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主观恶性的深浅以及客观危害的大小,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1款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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