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5:59: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招摇撞骗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1.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有“诈”的成分,但却是以q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有赖于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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