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6:02: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本条第2款第1项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3)可卡因50克以上;(4)吗啡100克以上;(5)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2500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5000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1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5000片以上);(6)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tLg/支、片规格的500支、片以上);(7)咖啡因200千克以上;(8)罂粟壳200千克以上;(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本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本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2)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3)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4)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5)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mg/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万片,50mg/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6)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11g/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7)咖啡因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8)罂粟壳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本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本条第4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4.单位犯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6.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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