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6:24: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1.自然人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F列。隋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00件以上的;(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旨合计10件以上的;(3)警棍50根以上的;(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丑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5)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子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6)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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