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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7 16:24: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1.自然人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F列。隋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00件以上的;(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旨合计10件以上的;(3)警棍50根以上的;(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丑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5)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子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6)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处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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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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