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8 13:52: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1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认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时,应注意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区别。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不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除第151条第1款和第2款、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
1.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也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依照本条第1款的见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珍稀直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4.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单位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旨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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