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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9 18:08:4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确有必要进口列入上述规定目录中的固定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进口废物用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申请进口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进口废物申请书》:(2)《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所谓“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指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超越自身职权,独自决定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未经许可主要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一般是指不符合申请进口废物的条件,或者已符合申请进口废物的条件,没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书》的情形;逾期未向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办进口废物经营审批手续,并继续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情形。具备了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才告成立,否则行为人以合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在其使用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才构成犯罪。另外,行为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是用作原料,即用于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或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为从事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提供固体废物。总之,其用途应限于用作原料,对于非用作原料,.而以原料利用为名,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于他途或是以此牟利,进行倒买倒卖的,则不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未取得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仍擅自进口固体废物。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从重处罚及从宽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作规定,参见本条“相关规定”中的内容。

  单位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以上就是关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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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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