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辩护三大要点
发表时间:2021-08-31 14:56: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06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网带来主题是关于: 走私普通货物罪律师辩护三大要点,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刑事律师团队多年以来对于刑事案件不同罪名进行了非常实用的研究,力图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将法律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呈现最好的辩护效果。今天就和大家探讨一下,辩护律师在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进行辩护的时候,需要注重的一些要点。
一、要将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相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辩护律师对这两个罪名的区别不是特别清楚。南京辩护律师认为,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侵犯的法益、行为的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所侵害的法律利益是国家对海关进行监管并征收关税的管理制度,走私行为显然使得国家的关税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也无法对海关违禁品以及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行有效管理。而后者所侵犯的是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相应管理制度,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导致国家通过出口退税制度鼓励出口的目的无法达成,还损失了退税款。前者的行为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或者携带普通货物进出国境边境、偷逃关税数额较大,或者曾因偷逃关税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之后又重新走私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骗取国家相应退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不能只从海关监管角度,要结合整个增值税流转征收角度,考虑是否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以及税款损失多少。
1、不同批次货物报税有高有低,其中单次货物少报税款达到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入罪标准,如果总体上增减合并,并未使国家税款有所损失的,不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2、在进口环节少报增值税,但进口货物之后用于转售的,因为在转售环节也会产生增值税,进口环节的少报数额将会导致抵扣额减少,最后不会损害国家的税收征收。进口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取决于进项税和销项税之间的差额,而不仅仅取决于进项税的绝对值。
3、应考虑少交税款的比例与所有应交税款的比例。即使少交税款的比例达到了入罪标 准,占总税款比例极低的,在定罪量刑时仍有所考虑。
三、走私货物罪无罪的辩护要点
1、并非只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货物的行为,就构成单位犯罪,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而要看是否根据单位的指示、为了单位的利益和经营目标而事实而实施走私行为。
2、如被告人为他人办理报关事项,并不知晓货主交付的货物的真实品名,有证据加以证实的,不认为是犯罪。
3、转口贸易未如实申报的行为构成违规,但并不构成犯罪,因为转口贸易的货物并不需要交纳关税。
4、如果公司的执行人员根据公司主管的要求而实施进出口业务,且确实不能排除对于货物是否属于保税物品并不知情的,对于其将保税物品运出相关保税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5、如果委托购买货物的委托人,对于被委托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的行为并不知情的,不以共犯论处。
延伸阅读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及有无前科或者行政处罚;
⑵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
⑶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方式、经过、结果、有无合法手续,以及是否曾受过查处、行政处罚等;
⑷是否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采取隐瞒、伪报、蒙混、绕关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督、检查等;
⑸走私的货物、物品的种类、名称、产地、特征、数量、价格、去向等;用于走私犯罪的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下落;
⑹共同犯罪的起意、联络、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及共同犯意下实施的行为。
2.证人证言:
⑴侦查、海关、缉私、边卡等人员关于获知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等情况证言;
⑵知情人、目睹人关于案发时间、地点以及在案发现场所看见、听到或所知悉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证言;
⑶收购、贩卖、运输、保管人员的关于收购、贩卖、运输、保管走私货物、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经过等情况证言;
⑷会计、出纳、银行、信贷人员关于走私的资金来源、数额、去向等情况证言;
3.物证、书证:
⑴国家限制进出口以及应纳税的普通货物、物品实物、照片;
⑵作案工具,包括飞机、船、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藏匿物、伪装物及邮件、包装物、集装箱等;
⑶乘坐飞机、船、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票据、行程单及订票记录,出入境记录等;
⑷证实资金来源、去向,走私货物、物品的次数、数量及销售金额、获利金额等收据、发票、账簿、支票、汇票等书证;
⑸被走私货物、物品的商检单证、进出口许可证、包裹单、托运单、邮寄凭证等;
⑹实施走私行为的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⑺反映走私的时间、地点、数量、经过等书信、日记、电报等;
4.鉴定意见:
⑴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和应缴纳进出口税物品鉴定意见;
⑵证实走私货物、物品的数量、价格、销售数额、盈利数额等方面的会计鉴定、审计鉴定意见,
⑶证实相关手续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等文检鉴定意见;
⑷估价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⑴走私普通货物现场、物品交接货现场、查获、截获、仓储、交易现场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⑵作案工具等物证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等。
⑶有关犯罪嫌疑人辨认、指认上述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录像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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