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故意伤害轻伤一级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发表时间:2022-01-13 16:18: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故意伤害轻伤一级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苏故意伤害轻伤一级量刑标准( 江苏故意伤害轻伤一级怎么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法院规定故意伤害轻伤一级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轻伤)量刑指导意见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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