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江苏故意伤害轻伤一级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发表时间:2022-01-13 16:18: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故意伤害轻伤一级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苏故意伤害轻伤一级量刑标准( 江苏故意伤害轻伤一级怎么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法院规定故意伤害轻伤一级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轻伤)量刑指导意见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以上就是关于:江苏故意伤害轻伤一级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xscf/4251.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