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发表时间:2022-01-19 20:38: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1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及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概括性罪名: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
3.主观方面:故意(直接间接都可以)
4.具体危险:具有现实紧迫性
5.危险犯:不要求结果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五个故意犯罪的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明确规定了以上五个具体罪名在两种情形下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
第一种情形是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说明以上五个具体犯罪是危险犯;同时还包括了上述具体犯罪处于的状态可以是犯罪的未遂也可以是犯罪既遂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犯以上五个具体罪名之一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以上五个具体犯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也是出现严重后果的情形,自然其刑罚幅度和种类也比第114条规定的要严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行为认定
1.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注意:
(1)行驶过程中
(2)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案例:10月14日,天津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宣判。公某某在饮酒后,向紧临其居住的住宅楼的街道抛扔菜墩、酒瓶子、砖头、墩布把、凉席等杂物,并将停放在道旁的一辆标致牌汽车砸坏。路人经过此地发现有人抛扔物品后报警。经过审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3.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注意:无论是确诊还是疑似,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并存。
4.补充:
(1)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2)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3)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
(4)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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