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辩护
发表时间:2020-11-21 14:27: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辩护,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24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及严重情节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尽管《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的起点,也即“数额较大”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何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尚付诸阙如,有待司法机关作出相应的解释。有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2011年7月26日 苏高法[2011]370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单位处一定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自然人犯罪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对于在追究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时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2000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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