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17 14:38: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14条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投放危险物质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第1 15条第1款规定的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形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三种严重情况之一,或者三种严重情况中的两种、三种情况均已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侵害人身权利时,造成重伤或死亡时才是结果加重犯,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幅度内处罚。如果行为虽然造成伤害但只是轻伤或轻微伤,则属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只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投放危险物质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角度看,要注意区分“较大损失”与“重大损失”的差别。如果投放危险物质导致少量或者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毁损,虽然也使公私财产遭受了损失,但由于不是重大损失。因此,也应该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裁量刑罚。
在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刑事责任时,除了要准确把握《刑法》分则条文的内容,还要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身份、故意的类型、犯罪动机,准确区分犯罪的停止形态,并且考察犯罪人是否为累犯以及犯罪后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并根据法定或酌定的各种量刑情节,决定犯罪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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