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 改革的理论反思 (作者陈瑞华)
发表时间:2021-03-19 12:05: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9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陈瑞华带来主题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 改革的理论反思 (作者陈瑞华),希望能帮助大家。
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近期出现的一种新的司法改革设想。本来,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我国已经确立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这两种审判程序。其中,简易程序是在基层法院实行的一种速决程序,适用于那些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2014年6 月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大中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在这一为期两年的试点工作结束后,刑事速裁程序有望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确立,那些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将会普遍适用更为简易、快捷的快速裁判程序。届时,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将会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速裁程根据改革决策者的意图,“认罪认罚从宽”将是在全部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加以贯彻的改革理念。
具体说来,除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外,中级法院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也适用这一政策;除现行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外,现行的普通程序中也将贯彻这一政策,即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法院就应做出宽大的处理;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这一标准,未来的刑事诉讼程序将区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二是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诉讼程序。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实体上将贯彻“从宽”的处理原则,在程序上则进一步加以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
不仅如此,为吸引更多的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改革者提出了移植英美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的设想,给予公诉方与被告方进行协商的机会,也给出宽大处理的幅度和空间,使控辩双方实现“利益兼得”和“互惠互赢按照传统对策法学的研究思路,我们可以对这种新的改革设想进行合理性论证,也可以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不过,根据社会科学的基本准则,对那些尚未发生的事实进行研究,总是充满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所得出的结论也往往难以经得起检验。与近年来风行一时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样,所谓“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设想,究竟如何推行,推行后能否达到改革者的预期,我们最好还是等这一制度推行一段时间后再行观察和评估。
但是,我国首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进行改革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已经在部分地区运行了将近两年。期间,一些试点法院推出了相关的试点评估报告。据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专项报告。而在这一改革试点中,诸 如“认罪认罚从宽”之类的刑事政策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贯彻。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地区在进行改革试点中还进行了大胆的制度创新,一系列新的程序和制度相继推出,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试行和检验。
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对这一难得的改革试验进行实证考察和理论总结呢? 既然刑事速裁程序已经贯彻了“认罪认罚从宽”的改革思路,那么,我们要将这一改革思路推行到全部刑事案件之中,就应当对这一改革思路在速裁程序中的贯彻情况进行认真研究。毕竟,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既为基层司法机关提供了一次探索提高效率的契机,也为“认罪认罚从宽”思路的贯彻提供了一次试验机会。
有鉴于此,本文拟根据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基本经验和教训,对“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做出理论上的讨论和反思。与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一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将面临一些特殊的制度困扰,如“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幅度、“流水作业”诉讼构造的制约、法庭审理的对象、被害人赔偿问题的处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将给出理论上的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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