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如何从宽
发表时间:2023-09-24 12:40: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6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如何从宽,希望能帮助大家。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什么时候都可以认罪认罚吗?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使在被追诉人签订认罚拒绝书后,仍然可以反悔或撤回。
下面我们来讨论几个案例,判断哪些人可以被认定为认罪认罚,从而判定是否适用从宽制度。
例一:张三表示此事与自己无关,但由于事态发展,只能选择认罪认罚。
例二:李四承认自己撞死了人,但声称没有赔偿能力,实际上私下转移了财产。
例三:王五在认罪认罚拒绝书上签字,但量刑建议是四至六年,一审判了五年,他觉得判得太重,要上诉。
在这三个案例中,谁可以被认定为认罪认罚呢?
对于例一,张三的供述只是口头敷衍,并没有真诚悔罪,因此不能认定其认罪认罚。
对于例二,李四虽然认罪认罚,但在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拒绝赔偿,也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需要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财产型执行情况等因素来考量。
另外,接受处罚也不能只是口头上的点头,需要与司法机关就具体的刑期试用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拒绝书。被追诉人在签订了认罪认罚拒绝书后,不能有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行为,也不能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等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否则也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例三,王武虽然签订了认罪认罚拒绝书,但由于量刑超出预期,选择上诉,这属于认罪认罚后的反悔与撤回。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认罪认罚的反悔,但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地实施细则中规定,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上诉将视为认罪认罚的撤回,因此对于王武也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确保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对于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无论被追诉人在一审宣判前撤回拒绝书,还是在一审宣判后提起上诉,都视为撤回了拒绝书,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有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7879篇认罪认罚二审裁判文书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约占83%。因此,被追诉人在选择认罪认罚时应慎重,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认罪认罚中的从宽如何适用?(认罪认罚如何从宽)
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从宽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理解。
首先,在量刑结果上可以获得从宽。如果被追诉人选择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必须。
其次,在强制措施上可以获得变更的机会。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也会考虑认罪认罚因素。对于认罪认罚且罪行较轻的情况,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改为强制力度较弱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于已经被逮捕但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机关会建议或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及时将被追诉人释放。
此外,在诉讼程序上可以简化。原则上,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被追诉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或素材程序没有异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素材程序。即使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也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
最后,被追诉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影响有多大。总结起来就是,认罪认罚越早,从宽幅度就越大。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被追诉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各个阶段选择认罪认罚。但为了贯彻宽言相继的宗旨,节省司法资源,该制度在量刑幅度的设计上,充分体现了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的价值导向。具体的从宽幅度可以参考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包括认罪认罚在内的18种量刑情节,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进行量刑。
根据以往的审判数据,被追诉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可以获得30%、20%、10%以内的量刑减让。即使被追诉人在一审没有认罪认罚,在二审中认罪认罚的二审法院也会比照一审程序给予一定的从宽幅度,只不过要与一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量刑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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