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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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析套路贷的有效辩护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20-01-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871
刑法上并没有“套路贷”这样一个罪名,以“碰瓷”为例,其可能涉及交通肇事、敲诈勒索、诈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而“套路贷”涉及的罪名则可能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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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9-04-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81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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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8-07-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9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7]7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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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8-07-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3040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2017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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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罪辩护为手段进行罪轻辩护也有良好效果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日期:2018-01-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401
在南京刑事律师多年的辩护生涯中,经常给罪犯做无罪辩护。很多律师说了,现在中国的无罪宣判率特别低,只有万分之几,在这种情况下做无罪辩护有意义吗?南京刑事律师的回答是有意义,即使因为种种的原因,被告人最后没有被认定无罪,但是在量刑上也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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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8-01-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338
对于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刑法教科书几乎千篇一律从“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这一主观要件开始谈起。这种论述方法大行其道,既可能是无形中受到1997年《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这一条文表述顺序的影响,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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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的刑事辩护律师必备常识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1-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865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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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抓住被害人过错实施有效辩护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日期:2017-10-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055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注重挖掘被害人有无过错的相关事实,争取以此为被告人争取到减轻处罚。虽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直接规定被害人具有过错就可以直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没有明确将其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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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日期:2017-10-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749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在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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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日期:2017-10-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749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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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日期:2017-10-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9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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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罪轻之辩之客体区分辩护法:复杂客体犯罪-+简单客体
作者: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日期:2017-10-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1477
一般而言,对罪与罪进行区分时,很少考虑犯罪客体,因为犯罪客体是暗含于犯罪之中的一个要件,是根据其他几个要件分析而得来的一个要件。从这个角度看,犯罪客体不应该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并列存在,因为这三个要件确定了,自然也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