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19:4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刑事责任的确定上,应当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克服一种片面的倾向,即认定情节严重与否只看行为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数量。我们认为,信件数量与情节严重与否没有必然联系,数量多未必情节严重,数量少未必情节不严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论行为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数量多少,只要造成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等严重后果的,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节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1989年9月is日高检法发字[1989)第02号)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粤检法字[1989] 64号文《关于对非邮电工作人员私拆他人信件窃取财物案件定性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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