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16:5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对此应注意:首先,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不适用数罪并罚之原则。因为盗窃邮件里的东西,当然需要开拆,开拆是盗窃的手段行为。其次,本罪量刑较侵犯通信自由罪重,体现了对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犯罪应从严处罚的立法精神。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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