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39:3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5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手段恶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引起公众不满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合理选择适用刑罚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录)(2006年7月26日 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款。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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