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37: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5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是任何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情节恶劣才能构成本罪。因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本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zgd/1287.html
律师推荐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