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遗弃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54: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依照《刑法》第26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前所述,构成遗弃罪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如果法律上应负扶养义务而拒不扶养,情节一般的,或者被扶养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不是必须接受扶养的,那么遗弃人都不构成遗弃罪。对于仅有一般遗弃行为有当事人,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悔过改正,可不予处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节录)(2010年3月l5日 法发[2010)7号印发)
五、定 性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法[1999) 217号印发)
(六)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要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和以拐卖妇女、儿童为常业的“人贩子”。
要严格把握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迫于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对于那些确属介绍婚姻,且被介绍的男女双方相互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或者确属介绍收养,并经被收养人父母同意的,尽管介绍的人数较多,从中收取财物较多,也不应作犯罪处理。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节录)(2000年3月20日 公通字[2000) 26号)
六、一
公安、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善后安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解救回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接收并认真履行抚养义务。拒绝接收,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构成犯罪的,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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