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7 13:03: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82条第1款的规定,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获取国家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数量多的;多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扩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等等。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节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2001年6月4日 法释(2001) 19号 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八条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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