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7 13:00: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82条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在量刑时,主要考虑文件、资料、物品的密级、数量。一般来说,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比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处罚要重;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数量多的,比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数量少的处罚要重。上述文件、资料、物品是否泄漏,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等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2001年6月4日 法释[2001] 19号 自2001年6月l1日起施行)
第八条 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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