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06 14:25: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严重损坏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例如,由于虚假恐怖信息的传播而影响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企事业单位长时间停产停业;造成社会公众的极度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等。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3年5月14日 法释[ 2003)8号 自2003年5月l5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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