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06 14:27: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3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投放虚假危险物质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物质性损失。例如,由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而造成企事业单位长时间停产停业,造成人群混乱而导致人员伤亡,造成交通严重阻塞甚至瘫痪等。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关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刑事责任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zgd/1503.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