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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06 14:31: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的规定,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是必要共同犯罪,由于《刑法》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分别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因此,裁量刑罚时不必像处理一般共同犯罪案件那样区分主、从犯,而是直接根据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不同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并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刑罚即可。

  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根据情节轻重,既可以选择判处主刑,也可以选择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由于本罪中剥夺政治权利只能单处而不能并处,因此,只能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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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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