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06 14:36: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属于必要共同犯罪,《刑法》针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已经分别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对本罪犯罪人只需要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的不同,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并直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可,而不必也不应该再区分主犯或者从犯。
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刑法》规定既可以判处较轻的主刑,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可以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中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是选处而非并处,即要么适用主刑,要么单独适用附加刑,而不能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附加刑。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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