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06 14:36: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属于必要共同犯罪,《刑法》针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已经分别规定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因此,对本罪犯罪人只需要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的不同,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参加者并直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即可,而不必也不应该再区分主犯或者从犯。

  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刑法》规定既可以判处较轻的主刑,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可以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中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是选处而非并处,即要么适用主刑,要么单独适用附加刑,而不能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附加刑。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事责任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zgd/1479.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