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06 14:20: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88条的规定,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本罪在量刑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罚金的适用。由于行为人实施本罪一般都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所以《刑法》规定要判处罚金。本罪罚金的适用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另一种是不判处主刑,仅单独判处罚金。后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比较轻的情形。(2)对犯罪单位的责任人员区别对待,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注意根据其所起作用的大小,分清责任,判处轻重不同的刑罚。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7年6月26日 法释[2007]13号 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四款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第二款本解释所称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5月12日 法释[2000] 12号 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
第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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