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06 14:22: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后果特别严重”,司法解释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造成大面积或者数量众多的计算机停止工作,损失严重的;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公私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引发了国际误解、影响外交关系的;等等。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节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7年6月26日 法释[2007] 13号 自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第二款本解释所称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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