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7: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3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量特别多的;(2)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获利数额巨大的;(3)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使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等。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刑事责任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zgd/1464.html
律师推荐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