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
发表时间:2017-10-27 13:20:4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表现为下列几种情形:(1)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数量巨大或者非法控制的计算机数量特别多的;(2) -贯作案的;(3)获取极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或者控制极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4)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5)非法牟利数额巨大的;(6)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给社会造成其他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的;等等。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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