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06 15:08:5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96条的规定,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在量刑时,首先,要注意区分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来说,对负责人的处罚要重于一般的直接责任人员。其次,具体案件的处罚需要考虑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对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的影响程度、持续的时间长短、波及的范围大小、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情节,以及具体的行为人对扰乱社会秩序所起的作用大小。最后,本罪法定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虽然是附加刑,但与其他主刑之间只能选处,而不能同时适用,且一般只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对负责人和作用较大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2008年7月14日印发)
第三十八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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