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不威罪的刑事责
发表时间:2017-11-06 15:05: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不威罪的刑事责,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97条的规定,犯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数量、种类,行为人的动机等因素。一般来说,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数量多、危险性大,行为人具有非法使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动机的,处罚相对要重些。
《刑法》对本罪的法定刑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这主要考虑到有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事出有因,犯罪情节比较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但不能与其他主刑并处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2008年7月14日印发)
第三十九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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