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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06 15:27: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文物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自然人犯走私文物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自然人犯走私文物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对走私文物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走私文物犯罪分子进行量刑时一定要准确理解和适用量刑情节,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2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2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8件以下的;(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2件以下,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l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9件以上的;(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2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8件以下,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3)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2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8件以下,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二、单位犯走私文物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文物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一)武装掩护走私文物的

  根据《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文物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武装掩护走私,是指行为人携带武器用以保护、掩护走私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武装掩护走私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携带武器掩护走私但未使用武器;二是携带武器掩护走私并在遇到缉私检查、追捕时使用武器抵抗。只要携带武器掩护走私,在遭遇查缉时,无论是否使用武器抗拒,都是武装掩护走私行为,应按照走私罪从重处罚。据此,武装掩护走私文物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但如果使用武器抗拒缉私致人重伤或死亡,应以走私文物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对于走私文物犯罪集团应该如何处罚问题

  根据《刑法》第26、27、28条的规定,犯罪集团是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判断犯罪集团成员应负的刑事责任时,应该根据成员在犯罪集团中所起到的作用区分主犯、从犯、胁从犯,从而正确归罪量刑。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者;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者。《刑法》对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处罚予以了规定:(1)对组织、领导走私文物犯罪集团进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对在走私文物犯罪集团进行走私文物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对走私文物犯罪集团中的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款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0年9月26日 法释[2000) 30号 自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三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㈠隋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

  第八条第二款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款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

  口水域。

  第十条第一款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2006年11月14日 法释[2006)9号 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第五条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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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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