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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发表时间:2020-11-23 13:05:4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江苏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刑法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管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节录)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相关规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塞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晕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以上就是关于: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刑法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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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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