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辩律师简析骗取出口退税款罪
发表时间:2017-11-07 14:26: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7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辩律师简析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希望能帮助大家。
骗取出口退税款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第204条第1款)。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敦,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企业将已经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时,国家把已征税款再退还给企业的制度。犯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犯本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崩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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