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辩律师简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发表时间:2017-11-07 14:25: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3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辩律师简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希望能帮助大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积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第205条)。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表现形式:(1)为他人座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纠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发票;所谓“其他发票”是指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黻其他非增值税发票。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圳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剖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童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弗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费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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