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4:28: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l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播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四十条[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垂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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