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28: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客户、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刑法对商业银行和善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犯罪作了规芭。有关部门提出,有些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并不是其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 ii是由单位决定实施的,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这方面犯罪的规定。

  2.客观要件

  本罪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了违反其与客户之间合同之务的行为。“受托义务”一般来源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中的约定义务,此外还有法芭的义务。至于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此处的“违背受托义务”与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挪用公款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壬指行为人利用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见定的是“违背受托义务”。也就是说,没有任何职务便利的人员也可能“违背受托义争”,只要有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存在即可。而“利用职务之便”却不以“委托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只要该职务存在,就可利用该职务上的便利。

  “擅自”本意是自作主张,这里是指没有经过客户或委托人的同意,不是指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由于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不是自然人,故即使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但没有经过客户或委托人的同意,都成立“擅自”。关于“运用”,这里的运用”,除了包括“动用”、“提取”、“动支”等,还应当包括“挪用”在内。此外,运用”还包括“占有”、“侵占”等财产处分行为,对于惩治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习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单位侵犯客户资产的处分权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斋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0条的规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波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三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3)其他情节,重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是单位犯罪,不是个人犯罪。其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个人本身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运用资金时,对其违背受托义务是明知的。

以上就是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zgd/2062.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