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4:28: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公众资金、保险资金的所有权。负责经营、管理保险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将会严重影响公众资金的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要件
本罪是违反国家规定运用公众资金的行为。为了保障公众资金的安全,对公众资金的管理、利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如国家严禁社会保障资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会保障资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挪用社会保障资金的委托资产,从事可能使社会保障资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用社会保障资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1条的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是单位犯罪,不是个人犯罪。其主体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运用资金时,对其违反国家规定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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