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5:53: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韵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正是侵害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严格管制。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大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行为人违反上述国家有关法规、法令、通知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是非法行为。如果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按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是合法的种植行为。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1.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
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
所谓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在认定此种情况下的犯罪,既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同时也应考虑行为人再次种植的数量,如再次种植数量很小,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述,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3.抗拒铲除
所谓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用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对此如何处理,我们认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而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杀人、重伤的应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均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毒品原植物而予以种植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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