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刑事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5:15:3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6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牟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节录)
【渎职犯罪案件】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滴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妇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袭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汞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蜀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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