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发表时间:2017-10-16 15:31: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2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30日 法释[2004] 21号 自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1998年3月10日 法释[1998]4号 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节录)(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2008年7月14日印发)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1993年8月4日 法明传(1993) 24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035号传真《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可以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性质,不能构成该罪。
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节录)(2001年3月9a司法部令第64号发布施行)
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公私财物价值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以及毒品数量,可在规定的数额、数量幅度内,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