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04-01 09:56: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3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4) 21号)(节录)
第三条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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