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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辨析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主体

发表时间:2020-05-29 07:17:2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4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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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类犯罪的主体都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已满16周岁,单位不可能构成侵占类犯罪的主体。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上体相比而言,侵占罪的罪质和法定刑最轻,职务侵占罪次之,贪污罪则最重,辩护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可以从犯罪主体人手,进行无罪辩护或者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从自身代理的刑事案件出发,认为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具有如下特征:

(一) 侵占罪的主体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且仅限于自然人,一般是指合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人,如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他人遗忘物的拾得人或者埋藏物的发现人等。

对于侵占罪,单位不能成为其犯罪主体。实践中,虽然存在一些单位或其他组织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情况,也不应当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而应当对组织箱划、实施该侵占行为的人按照有关个人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具各该身份的人员不构成本罪。根据理论界的通说,“公司人员”,是指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职工。“企业人员”,是指在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其他单位人员”,是指公司、企业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种类繁多,律师在代理此类犯罪案件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类情形。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均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财产和投资人个人财产是说同的。由于投贷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投资人理论上不存在占有企业财物的情形,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外的人员,如企业聘用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仍侵犯了个人独资企业管理秩序,亦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范的,属于个人投资经营,用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特殊民事主体。首先,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它不属于企业;其次,个体工商户在民事法律上之所以不同于自然人,其中一个特征就是,个体工商户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投资经营,也可以由家庭成员一部分或全部投资经营。就前者而言,个体工商户在刑法意义上应视为个人;就后者而言,从刑法意义上看也不能视为单位。能称之为单位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经费和财产,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具有自然人的全部特征,却不具备单位的组织性特点。因此,在刑法意义上,个体工商户是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所以,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雇员、帮工、学徒,无论其称谓如何,均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三、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建立的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都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属于一种经营实体和企业形式,其聘用的人员构成职务侵占行为的,也可以适用本罪。虽然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设立且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普通合伙人侵占企业财产仍然会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影响企业经营管理秩序,因此仍然构成职业侵占罪。

四、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个人合伙即使起了字号仍然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所有合伙人在诉讼中仍为共同诉讼人。因此,个人合伙只是一种民事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诉讼资格,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单位,无论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或者其聘用的人员,侵吞个人合伙财产的,实质上也只是侵犯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只能构成侵占罪而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五、村民小组、村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实质上认可了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的主体资格,另外对于村民小组组长明确其执行一定的职务。不过,由于村民小组虽然是基层村民的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但是仍然可能代行国家机关、政府机构的部分职能或者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协助办理事项。如果村民小组组长侵犯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相对应的那部分实现政府公共职能的公共财产,如乡镇财政拨发给村民小组的计划生育资金,则可能因属于政府财政资金而对应公共职能,侵吞这部分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六、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对于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只要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者是国有独资公司、全资公司,其工作人员除了被国有企业或者政府机构派到该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侵吞公司资产的行为成立职务侵占罪;如果系上级单位、国有出资人或者政府机关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吞公司资产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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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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