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
发表时间:2020-11-21 14:42: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伪证罪的既遂形态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伪证罪的既遂问题上,我国学界在下列问题上意见是一致的,即伪证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伪证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是否造成了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制裁或者使犯罪人逃避了应有的刑事制裁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伪证行为只要足以影响案件结论即可,不要求实际上影响了案件结论”。
由于伪证罪中的伪证行为具体包括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四种,而四种伪证行为的完成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有的比较容易认定,如虚假鉴定行为的完成,有的则不太容易认定,如虚假证明的完成,因而,具体认定伪证行为的既遂就会因为伪证罪具体行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正确加以认定。
证人在一次询问过程中的陈述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在一次询问过程中,证人的整体陈述终了,不可能再撤回的时候,其虚假陈述即为完成,犯罪构成既遂。在此之前,证人反复的,只要全部陈述结束前进行了订正,此情形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对证人的行为不应论以犯罪;但如果是在陈述全部终了之后更正的,则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应当将证人在一次询问过程中的陈述视为一个完整的整体,而非将证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陈述视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否则,如果查明证人在一次询问过程中作了虚假陈述,那么,要想对其定罪的话,就不得不等待其在以后的询问中作虚假的陈述,而有的案件的诉讼过程比较漫长,如此等待下去,未免太过迟延,于情于理实在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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