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23 09:55: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
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在客体、主体、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等方面完全相同。但是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暴力取证罪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的证言;而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人是为了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同时具有证人资格,司法工作人员仅仅是为了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案件的证言而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那么此时应当以暴力取证罪来定罪。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面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招供而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另一方面又将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证人,以暴力行为逼取证言,那么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既符合刑讯逼供罪的特征,又符合暴力取证罪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是基于两种罪过而实施的不同的犯罪行为,此时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数罪并罚。
二、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证言,将证人非法关押,在关押期间实施暴力取证,于是又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此时两罪具有相似性。两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并无特别限制。(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暴力取证罪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而非法拘禁罪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暴力取证罪中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逼取证言;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就是为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具有逼取证言的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暴力取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为逼取证言而非法剥夺证人的人身自由的,应当以暴力取证罪一罪来对其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暴力取证罪和非法拘蓉罪来对其数罪并罚,因为此时的非法拘禁行为实际上就是暴力取证的一种手段、一种方式,所以只成立暴力取证罪。如果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的人身自由剥夺并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的,应当视具体情况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非法拘禁罪来处理;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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