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实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37: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实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则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打击报复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也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报复陷害罪的行为则要求必须是滥用职权进行报复。尽管如此,有时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对违规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抵制的同时,又在公共场合如会议上对其提出了批评甚至对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控告,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报复且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则同时触犯了本罪与报复陷害罪,此时,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即报复陷害罪处罚。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竞合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方式多种多样,也不乏采取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方式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情形。对此,就出现了适用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规定还是适用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的竞合。此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犯,即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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