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0:44: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5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界限
本罪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行为方式和对象上都有相同之处,都有组织行为,并且组织的对象都有未成年人。具体区别如下: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为残疾人、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对象是残疾人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扒窃、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残疾人、儿童实施乞讨行为。
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如果行为人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未成年人拒绝参加,或因为其他原因受到组织者的殴打、虐待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对组织者应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如果杀害了未成年人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还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则应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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