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1:19: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倒卖车票、船票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
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均有相似之处,但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有效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因此,两种犯罪一般情况下也不难区分。有一种情形需要加以注意,就是车票、船票本身真实合法,但已失效,行为人如果通过涂改时间等方式加价倒卖给他人,就不符合本罪的犯罪对象特征,如果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二、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停止形态认定
关于倒卖车票、船票罪既遂、未遂标准的认识分歧,即对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购得车票、船票后,尚未将车票、船票卖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倒卖车票、船票罪既遂还是未遂。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未遂。车票、船票是否已经卖出是本罪完成形态的主要标志。一个完整、典型的倒卖车票、船票行为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手段行为,即购人行为(无论通过什么手段,无论是原价购入还是溢价购入);二是结果行为,即转手卖出去行为(无论是以高于还是低于购人价卖出)。只有两个行为都完成了,才达到了法律要求的“行为完成”程度,才能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既遂。如果只有购入行为而没有卖出行为,不能视为“行为完成”,只能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未遂。同时,从行为结果上看,对购人车票、船票尚未出售的行为而言,行为人不仅没有实行完毕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依照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图,仅购入车票、船票绝不是他的最终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既遂。只要行为人以倒卖为目的购买了车票、船票,使其脱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有效控制而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是否卖出、是否获利在所不问。
我们认为,本罪属于典型的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同时,必须注意的是,这种情节犯只有构成犯罪与否的情形,即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原则上不存在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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