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1-06 14:32: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2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三点:(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后者侵犯的对象既可以是国家机关,还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单位。(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采用冲击国家机关的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以本罪论处;如果采用冲击之外的手段(如静坐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则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行为人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过程中故意杀伤他人、毁损公共财物,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后进一步扩大事态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等,从而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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