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1-06 15:33: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邮件,除信件外,还包括客户送交邮政企业寄递的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物品;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信件,范围相对较窄。
(2)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两者差别明显。同时,本罪是结果犯,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而侵犯通信自由罪作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开拆、隐匿或者毁弃他人信件的行为即可成立犯罪。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邮政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界限
本罪和后罪在主体上均是由邮政工作人员构成,在区分上有一定的难度,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邮政管理秩序;而后罪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的邮政管理秩序,还包括被害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邮件;而后罪的犯罪对象除邮件外,还包括电报。
(3)客观方面行为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未尽职责的不作为;而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开拆、隐匿或者毁弃他人邮件、电报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以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仅有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但未造成重大的损失,则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问题。
(二)罪数形态认定
在实践中,邮政工作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同时,又私自开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涉及一罪与数罪问题,需要慎重认定。
如果邮政工作人员故意开拆、隐匿或者毁弃延误投递的邮件,但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由于尚未达到成立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标准,因此,应当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后,又将邮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的,应当认为同时触犯了本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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